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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08年第4号《关于明确自助终端类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公告》,对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未能包含自助终端类产品的详细描述予以了补充。公告明确了自助终端类产品(例如:自助银行转帐,存/取款,交纳话费、水、电、气费,信息查询等相关设备)为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目录内信息技术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功能的多功能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公告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含),已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目录内信息技术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功能的自助终端类产品准许继续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目录内信息技术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功能的自助终端类产品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质监部门在此提醒在经营性活动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相关设备。同时消费者在使用上述设备时也应给予关注和监督。质监部门将在期限届满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一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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