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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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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大力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见《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八条 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编发的政府信息,由局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局长签发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需要利用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具体申请程序详见《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各部门配合,重要的信息应报局领导审核后再作公开。
经受理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答复,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对外公开。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无锡市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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